1、商品房交付使用后,购买者应当在交付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,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出卖人。
2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,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,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:
(1)买受人退房,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,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.5%赔偿买受人损失;
(2)买受人不退房,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.5%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。
3、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,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。